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
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
一、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二、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三、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四、维护
1、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2、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3、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4、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5、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
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
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