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
1.职业病界定更为宽泛。
“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2.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治疗,造成的伤害将经济补偿。
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某种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
1.工业医学培养专业企业医师
针对工厂事故和职业病,德国许多高校都有开设相应专业培养工业医学医师。他们大部分在企业担任企业医师。
企业医师必须具备法律基础,懂得《职业病规定》、《事故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健康保护问题上向企业主和就业工人提供建议,对工人进行体检并进行工业医学评价。
2.严格的职业病管理
按职业病种类建立职业病名单。一些在名单中未作规定的疾病,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疾病与长期从事的工作有关,也可得到相应赔偿。
同时辅以监督制度。职业联合会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以及鉴定企业医师的诊断结果,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义务查明真相。
3.监督管理,分工明确,职能清晰
德国劳动安全领域存在着双轨制,劳动保护(指职业病防治)与事故预防分属不同机构管理。
行业公会负责事故预防,并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各行业公会的技术监察员负责事故预防监督工作:劳动保护工作(职业病防治)由国家负责,国家行业监督局的监察员负责监督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行业监督局和行业公会密切合作,监督管理,分工明确。
4.经济手段防治工伤事故与职业病
根据企业的风险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企业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从而激励和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同时从保险基金中专门支出经费,为企业开展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的服务,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5.强制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岗位
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可疑职业病患者,雇主有责任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健康已受到一定损害的人员,雇主要承担对其进行转业培训的费用。劳动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6.面向雇主、雇员开展免费安全教育培训
行业公会设立了22个培训中心,在培训中心、流动培训车、企业内部及地方的培训中心通过电视、微机等工具为雇主、雇员提供基础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技术监察员担任安全计划和大学里的讲师。参与培训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培训、交通一律免费,经费由行业公会在工伤事故预防经费中列支。同时法律还规定所有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
7.煤矿行业的职业病防治
德国煤矿企业均配备有先进的设备,采取了有效的预防火灾的措施,比如配备CO检测设备、井下自动灭火器,为保障生产安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专业的防尘技术措施也保障着矿工的健康。他们非常重视矿工自救,为矿工配备有自救器,每个矿业公司都有救护队,煤炭员工经过培训后兼职救护队工作,各种训练和救护设备非常完善。
在德国,煤矿工人在真正下井工作之前,必须接受至少3年的培训。如果煤矿出现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煤矿警察有权中止一切煤矿生产活动。总体来说,是先进的技术装置和人员培训防止了生产事故的发生。
8.职业病诊断
德国的职业病防治具有层级制的特点: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诊断后向职业协会提供诊断意见,职业协会若提不出否定证据,则同意劳动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