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则要受到相应处罚。然而近日,常熟一家服装厂不仅没有因“未配备防护用品”受到处罚,反而告赢了原本处罚它的当地镇政府,这是怎么回事? 李女士是江苏省常熟市某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镇政府对李女士的服装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19年6月,镇政府向服装厂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拟处罚款合计115000元。 2019年8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服装厂存在三个违法行为,罚款115000元。 李女士不服,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镇政府对服装厂作出的处罚存在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勒令撤销常熟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的劳保人看到这里应该是很懵的,法律都支持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了,以后生意还怎么做?! 完全没必要担心,此案正是法律提倡企业为员工配备劳保用品、保护员工安全权益的体现。镇政府败诉并不是因为“服装厂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服装厂已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1、本案争议之一是被告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本案中被告认定了原告有三个违法事实: ①被告在查明了原告已向员工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却仍“以原告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作出处罚且是顶格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②服装厂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较大危险的设施设备,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据此作出的处罚显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 ③原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实,但在原告有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只是未作记录的情况下作出顶格罚款明显不当。 2、本案争议之二是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未有延长审限的审批,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 由此可见,镇政府的行政处罚,完全是在获知服装厂已经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作出的,败诉完全合理。 所以说,要想理直气壮,就得万事周全。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只是一种形式,也是拒绝处罚、免疫事故的最好方法,无论是哪种行业哪个厂家都应该做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