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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一步加强特种劳保用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作者:发表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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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悉,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2019〕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抓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属地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二、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部分,根据相关施工措施和市场价格测算确定,且不得低于按京建法〔2019〕9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不得作为让利因素。要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费用。

三、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参照京建法〔2019〕9号文件规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结算方法等。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落实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责任,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进行有效管理。工程项目建筑工人或管理人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配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逐级发放,监督费用的使用。施工单位向建筑工人或管理人员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费用,或从工资、奖金等待遇中扣除。

由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配备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五、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统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供方制度,严格准入清出标准,实施定期动态更新。企业的下属企业、所管项目、项目分包单位可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帽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2019年6月1日前签订分包合同并已明确上述责任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的除外。

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的执法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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