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近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5日起开始施行。
新规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要求,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00人以下的,应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新规指出,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