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今天下午,北京市政府对外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55条规定“聚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近三年来,我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需要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固化改革成果,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首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规定》共55条,以“责任”主线,构建了“1+8”的主体责任体系,这个责任体系,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内涵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
《规定》第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而且很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面负责。
《规定》第4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还规定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规定》第11条、第12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要求,《规定》第6条,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构建了“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规定》第7条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11项内容。同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
须安排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其实,安全投入与利益回报是成正比,是潜在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
《规定》第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等。同时,还要求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是生产经营单位持续、平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
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要求
安全生产绝大部分工作只有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从业人员才能够彻底解决,因此,加强对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落脚点、出发点。
《规定》第17条、第18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档案记录等要求。只有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不得堵塞疏散通道或遮挡消火栓
针对近年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地区违法建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规定》第20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性质、使用功能、出口通道、物品存放、安全间距等方面禁止性规定。其中写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同时,还要求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正常运转等。
明确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落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就必须要抓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规定》第24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规定》第25条,明确了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包括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管理、配备安全设备、采取应急措施;《规定》第26条、第27条,完善了发包、出租、委托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明确应急救援演练要求
实施有效的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可以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是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
《规定》第2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规定》第30条、第 31条,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物资配备和处置措施等要求。
对未导致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
《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从第34条到第53条,共20条,不仅重申了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且对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同时,还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引入了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彰显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责任追究的立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