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厅函﹝2019﹞387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有关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群众安全健康的亲切关怀,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署的贯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等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条例》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救援理念,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要通过政府权威发布、编发《条例》释义、专家学者解读等,深入阐述《条例》确定的主要制度及其内涵实质、建立的工作机制及其落实要求,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要把《条例》宣贯列入普法工作重点,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扩大《条例》社会知晓度。要把《条例》宣贯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内容,增强企事业单位学习《条例》、落实《条例》、遵守《条例》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采取专题、专片、访谈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主要内容,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治氛围。 要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平台作用,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条例》培训工作,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监管责任和要求。要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条例》培训工作,准确理解《条例》法律条款内容,提高《条例》执法工作水平。要将《条例》列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学习和培训重要内容,增强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条例》培训工作,明确各类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应急准备要求和应急救援措施,提高事故先期处置能力。 要做好国家层面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与《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要发挥和利用好地方立法积极性,做好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法规标准制定工作,切实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要做好已有规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条例》规范要求,修订现有规章标准,确保相关规章标准统一、协调。要鼓励产业聚集区和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制定企业标准,适时转化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要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中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执法检查任务,用严格执法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宣传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推进。要制定《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细化宣传要点,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切实把各项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责任,分管法规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立法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地方性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充分发挥安委办协调作用,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条例》制度规范要求,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等。各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企业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及时部署,大力推动落实;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各岗位和各类人员的应急管理责任,并认真做好检查考核。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实际,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切实增强宣传贯彻工作的实效性。应急管理部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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