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山东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泰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试行)》。针对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提供了行政处罚的依据、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该指导意见细分二十八类一共346项,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到安全投入,从双重预防体系到安全培训教育考核,从劳动防护到违规用工,从档案管理到包装说明,从拒绝阻碍执法检查到生产安全事故,都有详细的说明。
在第七类劳动防护方面,有三类违法情节,都是关于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2-3种或者4种以上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分别处罚企业9000元、2.9万元、4.9万元罚款;但是如果逾期未改的可就严重多了,相对应的处罚分别是9.9万元、14.8万元和19.8万元,企业相关责任人还要罚款,最高的罚1.9万元。
这种发现企业有违法情节,既追责企业,又处罚相关负责人的处罚标准贯穿全文,在大家最关心的安全事故上体现得效力更加明显。比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是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0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336项提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且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要处以49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334项提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如过发生的是特别重大事故的,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违法情节的,要处49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