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其作用是在研究了有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存在形式、性质、环境及劳动者本身的种种因素,借用一定的屏蔽体或系带、浮体,采用过滤、吸收(分散)、阻隔、屏蔽、悬浮等手段,保护肌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的伤害,从而达到防护的目的。
由于采矿业、冶金制造业、地质野外勘探、陶瓷业、纺织业、造船业、建筑业以及一些高温、低温作业等一些行业生产环境恶劣,具有粉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还有触电、打击、坠落等危险,所以采取劳动者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预防性措施。实践证明,劳动防护用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减轻人员伤亡,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免受职业病的危害。
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在自然科学中是属于物理和物理化学领域的。它所表现出来的性能和所具备的防护原理基本是包括在这些领域之中的。由于构造和所用原材料的不同,防护的对象不同,其防护原理及防护性能、特点也不相同。劳动防护用品通常分为集体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是个体防护用品。
目前国家对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分类有三种:1、从劳动卫生学角度考虑,人体在劳动过程中需防护的部位是头部、面部、眼睛、耳、呼吸道、手、脚和身躯;2、按防护用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来分类。但这种分类方法不常使用;3、按防护用途和性质分类,便于经营部门经营和使用单位选购,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酸碱用品、防水用品、水生救生用品、防冲击用品、防坠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和其他用品。
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把好四道关:**,采购关。要保证采购质理,防止选择没有产品合格证和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用品。选择时,要考虑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及强度。并要重点考虑对有害因素有效的防护性能,要选择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的防护用品。1982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原商业部、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82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布了《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为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管关。
要按照防护用品的保存要求来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剔除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用品;第三,发放关;第四,监督使用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培训、监督、教育每个职工在操作时正确有效地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严禁企业拒绝或拖延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不得发放与劳动保护用品无关的衣物用品代替防护用品,也不应任意提高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