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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未戴安全帽进工地被砸伤 自己担责10%

作者:上海畅为发表时间: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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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的甘肃某公司项目部资料员李某某,被楼上突然坠落的砼块击中,造成颅内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李某某将相关责任单位告上法庭。5月9日,兰州市榆中县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李某某因经过施工场地不佩戴安全帽是对自身安全的疏忽,自行担责10%,两家施工单位承担90%的责任,赔偿李某某1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系甘肃某公司项目部资料员。2015年7月31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经过一在建办公楼东北角时,被楼上突然坠落的砼块击中,当时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裂伤,共住院治疗17天。后李某某伤情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后,李某某将两家施工公司以及自己所在公司诉至法院,提出索赔。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该楼原施工单位被告乙已应被告甲要求撤离施工现场,而另一被告甘肃某公司尚未进入该楼进行建安工程项目施工。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甲在事故发生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乙作为办公楼的主体工程施工管理方,虽然其在事故当日已经撤离了施工现场,但在该楼尚未正式交工,也无法确定交工时间之前,自行将在建楼层的防护措施拆除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规范,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乙也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甘肃某公司由于未在事发时进入施工现场,其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也经原告本人认可,因此该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过安全教育之后,经过施工场地不佩戴安全帽是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经核实,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8563.24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甲承担60%赔偿责任,为119138元;被告乙承担30%赔偿责任,为59569元;原告李某承担10%责任,为19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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