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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元旦起实施

作者:上海畅为发表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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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今年元旦起实施后,2016年1月1日起,又一部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即将实施。
    现行《大气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有15年。强化对地方政府的治污考核;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大气污染事故罚款取消限额,按损失倍数计罚……在雾霾不时出现的这个秋冬季节,人们对新《大气法》寄予厚望。
    亮点1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新《大气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大气法》明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未达标的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环保法律专家分析,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为该法的**亮点。
    记者了解到,新《大气法》中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考核已在实践。如包括广东在内的各省份与环保部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4年起,各地市政府也与省政府签订治气责任书。责任书除了空气质量改善的时间目标外,还包括黄标车淘汰情况、国家规定的减排工程完成情况等。
    省环保厅介绍,今年上半年,我省就完成了对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不过,这仅是考核的**步。根据去年11月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而终期考核则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
    亮点2
    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
    记者看到,新《大气法》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分为了燃煤、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的污染防治四大节,下面均有若干条款。专门就空气污染四大来源在全国法律中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是以往没有的。
   “这说明新《大气法》侧重‘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污染大气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目前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大气环境问题,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针对当前我国乃至我省都存在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的大气污染现状,新《大气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上述多种污染物来源的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这意味着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从单独治理向区域联合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转变。”
     此外,新《大气法》还坚持源头治理,从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如明确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其实,广东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早在“十一五”期间,广东就在珠三角建立了全国**区域性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广东也是**个将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写进地方规章的省份;**个制定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区域(《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不过,新《大气法》除了区域内的联防,还强调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从联防联控,升级到了全防全控。”
    亮点3
    法律责任条款占比近1/4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对污染行为的震慑力,是每次环保法律修订备受关注的地方。
   “新《大气法》加大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新法条文有129条,仅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二是提高了罚款限额。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三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四是增加了处罚种类。
    省环保厅介绍,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省环境执法力度有所加大,今年头11月,检查企业数、立案数、罚没金额分别同比增加17.5%、16.3%、47.6%。
    “新《大气法》实施后,将进一步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省环保厅表示,将以新《大气法》对处罚手段的突破性规定为契机,充分运用按日计罚、双罚制等处罚措施,强化多部门联动,加强相关案件移送,严厉打击造成大气污染的重大违法行为。
    广东
    从行政主导到多筹并举
   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多次呼吁“抓紧制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随着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法》的相继实施,无疑给广东“治污”的地方立法带来契机。
    省环保厅介绍,我省在今年已启动并将加快对《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的制订工作。
   “事实上,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我省正在实行的部分管理措施因缺乏法律依据,执行阻力较大。”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坦言,如随着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或减量替代的环评准入(如新建项目需在现有项目中相应加倍减排)、非道路移动机械(如飞机)污染防治等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成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完善。
    据悉,《条例》将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新经验,综合考虑能源、经济、科技和人体健康等各种因素,制定确立新的管理原则和制度,创新行政、经济、技术等管理政策和措施。
    一方面,《条例》以实现我省空气质量达标,保障群众健康为基本原则和首要目标,兼顾空气质量的长期改善和短期高强度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
    此外,《条例》将继续强化责任,完善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对空气质量负责,完善现有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多措并举,综合防治。《条例》将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合力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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